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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注册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0-09-09 16:28:11    文字:【】【】【

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受理审核时限:

申请办理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时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性规定》执行)。

市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

 1、从事工商注册代理业务的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

 2、专业从事旧机动车经纪业务的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

 3、从事验资、审计、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企业;

 4、专业分局辖区内设立的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

区县工商分局登记管辖范围:

 1、市工商局受理范围以外的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分局负责登记注册;

 2、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

收费标准:

 1、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登记费300元;

 2、企业变更登记费100元;

 3、补换执照正本收取费用50元;

 4、执照副本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

五、注册成立个人独资企业的程序: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委托)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具体项目参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五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六、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负责人登记表》、《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3、《指定(委托)书》(投资人自己办理的,不必提交《指定(委托)书》);

 4、《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5、 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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