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集团的概念:
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企业集团应当具备的条件: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母公司(核心企业)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应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作为核心企业组建企业集团,但注册资金应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4、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三、企业集团名称的构成:
企业集团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集团”四部分依次组成。
1、名称不冠以行政区划的,应按规定程序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
2、企业集团的名称可以有简称;
3、母公司(核心企业)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
4、子公司(集团的成员企业)可以冠以集团名称或简称;
5、参股公司经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四、企业集团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集团登记注册书》;
2、 由集团全体成员签署的企业集团章程;
3、 企业集团成员提交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 母公司(核心企业)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出资证明(集团控股成员为本市企业的提交该企业章程复印件并加盖公章;集团控股成员为外埠企业的提交当地登记机关出具的该企业股东出资证明);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6、《指定(委托)书》;
7、 参股企业及其他成员企业只提交加盖本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企业集团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集团变更登记注册书》;
2、《企业集团登记证》;
3、《指定(委托)书》;
4、 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变更企业集团名称:(1)依据企业集团章程规定作出的关于企业集团名称变更的决议;(2)《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变更成员企业:(1)依据企业集团章程规定作出的变更成员企业的决议;(2)母公司(核心企业)对新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
变更母公司(核心企业)名称:(1)加盖母公司(核心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母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
变更母公司(核心企业)住所:加盖母公司(核心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企业集团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企业集团注销登记注册书》;
2、 依据企业集团章程规定作出的注销决议;
3、《企业集团登记证》;
4、《指定(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