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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品经营企业设立程序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0-09-09 17:03:28    文字:【】【】【

审批项目和名称: 音像制品经营企业设立程序(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 DXXSAWH0012002(行审A类文化001—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出版管理条例》(200112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43号国务院令)、《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新闻出版署19991122日《新闻出版报》)、《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12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41号国务院令)
审批收费依据: 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 15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申办人应当提交齐全、有效的申办文件:
1
、工商局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
、申请书;
3
、上级主管部门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批准文件,设立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合资、合作意向书或合同文本。股东或合伙人或董事会成员名单等证明文件;
4
、房屋产权证明(租房协议);
5
、任职证明;
6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外埠人员凭暂住证在京居住一年以上);
7
、法人学历证明(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8
、企业章程;
9
、验资报告(不低于10万元的注册资金);
10
、从业人员名单;
11
、场所平面图、方位图;
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12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41号国务院令公布)第三十一条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 文化市场管理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符合标准的必须立即受理,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办材料转审定人员。对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 5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同受理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 文化市场管理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转审定人员。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意见及理由退受理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
三、审定
标准:
1
、申办设立的出版物零售企业符合审批条件。
2
、符合国家对本市出版零售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规划的要求。
本岗位责任人: 主管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进行审定。
同意的,在审核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转受理人员。
不同意的,应与受理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 4个工作日
四、告知
标准: 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审批进度和结果并予以实施。
本岗位责任人: 文化市场管理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对退回的终止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拆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拆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式的文字材料按要求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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