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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税务登记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0-09-10 10:49:50    文字:【】【】【

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在工商机关办理登记的,应自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 30 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机关办理登记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的情况发生以下变化应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改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名称
(二)改变法定代表人

(三)改变经济类型;

(四)改变地址或经营地点;

(五)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

(六)改变生产经营期限。

(七)增设或撤消分支机构。
(八)电话号码发生变化。

(九)税务登记其他内容发生变化如开户行信息。

   
税务登记应办理哪些手续:

(一)变更税务登记应向税务机关报以下资料;
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不需办理《营业执照》的有关单位批准变更后的文件及复印件;

提供变更内容(项目)的相关证件及复印件;

跨所变更的需经原主管征收所批准,并填报《局内跨所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填报《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 并加盖公章、代码章;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及复印件;

携带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购领发票卡
;
(二)税务机关应自收到《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和有关证件资料之日起 15 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应将变更事项在税务登记证件的副本中变更记录页上填列变更内容和时间(或只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信息管理系统内进行变更修改)。变更税务登记内容涉及税务登记证中登记项目的,应重新换发税务登记证,同时收回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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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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