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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分立、 增资、减资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0-11-02 11:37:18    文字:【】【】【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井。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井,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 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井,合并各方解散。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井,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 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 臼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 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 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井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三 的除外。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 立有单。

-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亏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可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一百七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增如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 4~,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 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主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 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一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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