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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司创立大会行使的职权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公司章程:
(三)选举董事会成员:
(四)选举监事会成员:
(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 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第九十二条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 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第九十三条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 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公司登记申请书:
(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三)公司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六〉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