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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司创立大会行使的职权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0-11-09 14:48:05    文字:【】【】【

()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通过公司章程:

()选举董事会成员:

()选举监事会成员:

(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 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第九十二条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 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第九十三条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 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登记申请书:

()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公司章程:

()验资证明: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六〉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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