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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0-11-09 14:48:47    文字:【】【】【

发起人认购的 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乏的,从其规定。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 在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八十七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 叮股数、金额、住所,井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 事项: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认股人的权利、义务: )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 .一注明。

第八十八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 -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第八十九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 F议。

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 」具收款单据,井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第九十条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 〉二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 -、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ν 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第九十一条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 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 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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