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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九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9-02-14 17:15:55    文字:【】【】【

66.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合资演出团体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补充协议九 附件10“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中具体承诺,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的合资演出团体。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补充协议九 附件10“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中具体承诺,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的合资演出团体。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调整审批部门:原为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67.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文化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条第三款: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68.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一条第三款:依照本条规定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依照本条规定设立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附件第41项将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69.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一条第二款: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但内地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内地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不得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和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附件第43项将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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