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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企业标准备案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实施编码: | 11110000MB1663498E2111024012000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企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报送备案的企业标准,向同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报。【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的通知》(卫政法发〔2009〕54号)第二十二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其他规范性文件】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药监保化〔2013〕29号)第三条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药监局”)负责本市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其他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卫食安标字〔2013〕2号)第二十七条 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由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监部门制定有关规定。【收起】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